索引号 0736114/2018-00031 成文日期 2018-04-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交通局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常德市自然村通水泥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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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交发〔2018〕7号

    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贺家山原种场交通运输部门,市直交通运输相关单位:

    现将《常德市自然村通水泥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4月28日   

    常德市自然村通水泥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自然村通水泥路建设管理,提高建设质量,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完成任务,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脱贫攻坚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65号)、《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交农路〔2017〕226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脱贫攻坚自然村通水泥路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18〕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已纳入省级规划的自然村通水泥路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  自然村通水泥路建设应遵循“三基本三确保”,即统一建设、依规实施、整合资金的基本要求,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廉洁的工作目标。

    第四条  自然村通水泥路建设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纳入全市脱贫攻坚考核和重点民生实事农村公路建设考核范围,按年度进行检查考核。

    第五条  纳入自然村通水泥路建设规划的项目视同已批准立项。

    第二章 建设目标和职责

    第六条  自然村通水泥路建设目标:到2019年12月底,全市所有县市区4869个自然村计划完成自然村通水泥路5662公里,其中:2018年上半年,率先实施脱贫摘帽贫困县(石门县)295个自然村通水泥路建设,建设里程388公里;2018年底前,实施非贫困县的贫困村的908个自然村和部分非贫困村的自然村通水泥路建设,建设里程2443公里(其中省下达计划里程1445公里);2019年,实施剩余的非贫困县非贫困村的自然村通水泥路建设,建设里程2831公里(其中省下达计划里程4217公里)。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全面负责全市自然村通水泥路建设的组织领导,下达建设计划,对施工进度、工程质量严格按标准组织监督考核,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时下拨工程建设资金,加强对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的指导、协调,推进辖区内自然村通水泥路建设工作,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市公路局负责汇总各县市区自然村通水泥路建设计划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查,做好项目施工的具体业务技术指导,建立月检查、季督查、年底考核与完工项目验收的工作机制。

    市交通质安处负责对项目建设标准、质量、安全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各县市区自然村通水泥路建设质量安全指导和监督。

    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加强对各县市区自然村通水泥路建设工程造价预算的管理和指导。

    市交通运输局计划统计科负责全市自然村通水泥路建设计划编制上报及下达;负责工程进度、完成投资、资金到位情况统计上报工作;负责计划执行情况检查考核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基建养护科负责全市自然村通水泥路建设工程的项目招投标管理,对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考核,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负责对完工项目抽查验收等综合评价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财务审计科负责协调督促各项资金包括省补、市补及地方自筹资金到位,并按照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为自然村通水泥路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组建项目管理机构、筹措整合资金、造价审查、项目实施、验收、简化程序、确定管养部门、落实管养责任人和资金等工作。全面负责施工环境,严厉打击路匪路霸,严禁当地强行参工参运,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自然村通水泥建设相关具体工作。

    第九条  乡镇、建制村负责调田调土、征地拆迁、路基达标、施工环境保障等工作。

    第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行使相关管理职责。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局统筹研究并报市政府出台本地区自然村通水泥路建设工作方案,重点明确细化招标、简化程序、资金筹集和拨付、工作要求等。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脱贫攻坚自然村通水泥路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18〕7号)要求,及时研究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台本地区自然村通水泥路建设的具体实施方案,重点明确项目公司组建、资金筹措整合额度、造价预算、实施步骤、项目管理、质量安全管理、施工保障等工作。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省级规划规模和平均造价完成统一招标工作,实行零利润控制,确定一家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总体框架协议,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按当地材料价格签订具体项目施工合同、督促施工单位组建项目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对项目公司和施工单位的指导、协调。

    第十三条  统一建设招标工作后,2018年4月底和12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从省级规划中选取项目分别形成2018年、2019年年度建议计划,由市交通运输局审核、汇总上报。省交通运输厅下达计划后15日内,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上报年度项目实施进度计划,作为市级月检查、季督查、年底考核工作依据。

    第十四条  自然村通水泥路主要建设技术指标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交公路发〔2004〕372号)等规定,一般应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不小于4.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25,基层必须满足强度和平整度的要求。采用4.5米路基宽度或3.5米路面宽度时,每300米左右设置一个错车道。路基顶面单点弯沉检测值应达到四级公路规范要求,应同步建设好路肩和排水设施,在陡坡、急弯、沿河、村庄和人群聚集地路段应因地制宜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和交通安全保障能力。

    新建桥涵的设计荷载应不低于公路—Ⅱ级的要求,桥涵净宽与路基同宽。

    第十五条  各地应当按照交通量、受益人口、沿线资源、地形地质、原有道路条件等情况,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确定自然村通水泥路的建设标准。对于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限制的路段,在保障行车安全的前提下,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经市交通运输局批准,可适当降低技术指标。

    第十六条  省级规划内非统建提前实施项目,路面宽度未达标的,一律采取加宽等方式进行整改;路面面层厚度、强度等质量未达标的,应采取改建、加铺路面等方式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自然村通水泥路中的大中桥梁、隧道工程的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其他自然村通水泥路及涵洞工程可进行简易设计,由施工单位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设计文件应包括路线走向设计图、路面结构设计图、构造物结构图及施工图预算等基本文件。

    第十八条  大桥、隧道工程项目的设计由市交通运输局审批,其他自然村通水泥路的设计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工程建设与管理

    第十九条  自然村通水泥路建设要严格按照省级规划确定的规模、自然村点位、线路方案进行建设,不得随意调整。

    第二十条  发生如下情况可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市交通运输局核实后上报,经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后对自然村通水泥路建设规划路线方案进行调规:

    已经或将要易地搬迁、城市化改造的自然村,可调整升级规划线路方案;

    确实难以按照省级规划进行建设的路线方案,经省交通运输厅认定,可以调整省级规划线路方案,但不得调整自然村点位;

    省级规划外确有25户以及100人以上的自然村没有通水泥路,可以申请纳入省级规划;

    提前实施未达省定标准的项目,当地群众明确要求不改建的,可调整升级规划线路方案。

    第二十一条  自然村通水泥路建设用地由乡镇、村委会依法协调解决,尽量减少拆迁。

    第二十二条  自然村通水泥路建设应当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自然村通水泥路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并鼓励由乡镇人民政府组建监督小组,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公路局建立月检查、季督查、年底考核的工作机制。月度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建设进度、建设标准、施工质量和配套设施完善情况;季度督查重点检查施工管理、建设情况、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年底考核检查计划完成、质量、标准和管理情况并结合月检查、季督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并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每月综合评价随机抽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应建立督查、调度制度,每月督查自然村通水泥路的建设情况不少于1次,全面督查自然村通水泥路的建设情况,将督查情况进行通报并报市交通运输局。

    第二十四条  自然村通水泥路中的大中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其他建设项目可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社会监理机构监理,也可以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县为单位自行组建一个或几个监理组进行监理。

    第二十五条  大桥、隧道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由市交通质安部门负责,其他建设项目由县市区交通建设质安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条  自然村通水泥路建设实行工程月报告制度。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月将工程进度、完成投资、资金到位等情况通过省农村公路建设信息管理系统逐级上报,同步报送项目开工前、完工后的照片(使用省交通运输厅开发的APP采集带坐标的照片,每300米一张)。市交通运输局于每月28日前将截至本月25日的工程报表汇总上报至省交通运输厅。

    第二十七条  自然村通水泥路建设实行验收制度。大桥、隧道工程按照《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进行验收。其他自然村通水泥路建设项目的交、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对所有完工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工作要邀请项目所在地财政、审计、公路、公安交警、安全监管、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等部门(单位)人员参与,并将验收结果报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按不低于30%的比例对县市区验收合格的项目进行随机复核。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到位。

    第二十八条  自然村通水泥路建设项目的管理、质量监督、施工原始记录、“七公开”资料影印件等所有资料,应参照农村公路建设的规定管理。

    工程验收合格后,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及时更新数据库和电子地图,并逐级汇总上报。

    第二十九条  对工作不积极、推进不力,未按要求及时完成相关工作的县市区,市交通运输局将采取约谈、通报批评、考核扣分、暂停交通建设项目计划和拨付资金等措施,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未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的县市区,市交通运输局将对该县市区的脱贫攻坚农村公路建设考核计零分,同时重点民生实事农村公路建设任务视为未完成,考核计不合格,1万元/公里市级考核奖励资金将予以扣回。

    第三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湖南省公路水运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要求,将施工企业在自然村通水泥路的从业行为纳入市州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对企业的失信行为予以评价。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自然村通水泥路的建设宣传,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作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第五章  资金筹措、管理与拨付

    第三十二条  自然村通水泥路建设资金来源以政府投入为主,由省、市级奖补资金、新增债券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筹措整合资金组成。根据湘政办发〔2017〕65号和常政办发〔2018〕7号文件精神,省、市级奖补资金实行“以奖代补”。省级奖补标准为:贫困县所辖村12万元/公里,其他非贫困县所辖贫困村10万元/公里,非贫困县所辖非贫困村8万元/公里。市级财政按3万元/公里的标准进行奖补(其中2万元用于市级配套补助,1万元用于市级考核奖励)。不足部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通过整合发改、财政、扶贫等部门涉农资金和地方政府债券、融资、社会捐助等合法合规渠道筹措落实。

    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资金由市交通运输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别直接支付至施工单位。对于未统一建设的县市区,将不予补助。各县市区配套资金及时筹措到位并按比例缴入市级财政专款专用账户,根据工程建设进度,自筹资金解缴比例为4:4:2。即项目开工前上缴40%,项目主体工程完工上缴40%,项目验收合格后上缴20%。

    第三十四条  所有建设资金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国家关于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的相关规定,接受当地审计、财政和上级部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

    第三十五条  在施工期间出现原材料价格较大波动时,各县市区依据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调价规定进行结算调价。

     

    第六章  养 护

    第三十六条  自然村通水泥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确定管养部门,落实管养责任人和资金。完工项目经交工验收合格后,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职责范围内,村委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立即组织自然村通水泥路养护和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畅通。

    第三十七条  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督促自然村通水泥路养护工作,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奖惩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导村民制定村规民约,加强宣传教育,增强沿线单位和个人的爱路、护路意识,维护路容路貌,保护路产路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自然村通水泥路建设管理的细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8年4月28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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